2021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859元、全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907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桂高法网传〔2019〕105 号)规定,广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5859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0907元/年进行计算。
广西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桂高法网传〔2019〕105 号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结合我区审判实践,现就我区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案件范围 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广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试点范围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展开试点。
四、试点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特此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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