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著名美术批评家、美术理论家陈绶祥先生的亲属(弟弟、侄女),2021年5月10日,陈绶祥因病在桂林去世,享年77岁。不幸的是,陈绶祥收藏的生前作品被其前妻杨秀湘洗劫一空,理由是陈绶祥曾立《遗嘱》,称他身故后,所有遗产归老妻杨秀湘所有。但陈绶祥在立《遗嘱》的第二天,就写了《声明》称之前所立遗嘱均非本人意愿,一律作废不生效。 陈绶祥先生 随后,杨秀湘将陈绶祥的弟弟陈纶祥和侄女陈征告上桂林市象山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认为2020年7月15日所作的《声明》,是陈绶祥对其在2020年7月14日所作的《遗嘱》已经作出了撤回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遗嘱》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判决驳回杨秀湘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遗嘱》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认定《遗嘱》在前,《声明》在后,《声明》有效。 杨秀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中院。这时杨秀湘提出,称陈绶祥还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哥哥陈绩祥,虽然哥哥已故,但有两个女儿,也是陈绶祥的法定继承人,属遗漏当事人。桂林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象山区法院重审。 重审时,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象山区法院法官蔡某竟然颠倒黑白,偏袒杨秀湘,竟然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杨秀湘的陈述情况下,直接采信其陈述,完全不顾陈绶祥的《声明》,罔顾事实,判决:确认陈绶祥于2020年7月14日所写《遗嘱》真实、有效。 同是中国法律,同是象山法院,一下判决《遗嘱》无效,一下判决《遗嘱》有效,前后矛盾,难道法官把法律当儿戏? 陈绶祥的遗产颇丰,价值上千万元以上。我们认为象山区法院法官蔡某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我们不服象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已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详情如下: 陈绶祥先生,1944年3月24日生,广西桂林人。1981年毕业于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部美术系,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艺术研究院美术研究所副所长、研究生院美术系主任,中国艺术研究院美术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著名美术批评家、美术理论家。 陈绶祥先生一生致力于中国文化的研究与思索,在中国画的理论研究与教学传播中,著述丰厚,成就斐然。曾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十二卷《中国美术史》编委暨《魏晋卷》《隋唐卷》主编,并参与多卷撰写;担任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大课题十四卷《中华艺术通史》副总主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撰十四卷《中国民间艺术全集》两卷《中国民间美术》。曾出版《中国的龙》《顾恺之》《中国书画》《遮蔽的文明》《文心万象—新文人画艺术》《魏晋南北朝绘画史》《隋唐绘画史》《国画讲义》《中华文化思索讲义丛书》《陈绶祥画集》等数十部专著、文集与画集。 陈绶祥先生作品 中央电视台采访陈绶祥先生 陈绶祥先生曾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社科基金奖、院部科研奖等多种奖项。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他系统提出“新文人画理论”,发起并组织新文人画活动,主持历届新文人画展暨研讨会;创办四届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画名家研修班”,任班主任及主讲教授;成立中国艺术研究院“陈绶祥艺术教育工作室”,有数本国画教材行世。2014年,在桂林美术馆举办了“拈花·大隐国画展”;2019年,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了“大隐拈花——陈绶祥中国画作品展”,影响广泛。 2021年5月10日中午,陈绶祥先生因病在广西桂林去世。 2、先立《遗嘱》 后写《声明》 陈绶祥与杨秀湘于1980年结婚,婚后第二年,两人生育一女陈某。结婚以来,因夫妻长期分居,陈绶祥居住在北京,杨秀湘居住在桂林。1997年9月,两人自愿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两人的女儿陈某于2020年1月18日死亡。白发人送黑发人, 陈绶祥悲痛万分。后来杨秀湘找到陈绶祥说,我们的女儿已经不在了,我们也是七旬老人了,要不我们两人立下《遗嘱》,谁先身故,所有遗产归在世的一方。 2020年7月14日, 陈绶祥立下《遗嘱》,其中称“尚若我身故亡去,所有遗产归老妻杨秀湘所有,此据。” 第二天,陈绶祥认为这样立《遗嘱》不妥,于是写下一份《声明》交给照顾他的学生任正丞,《声明》如下“我女儿死亡,余我孤身一人,有时情势所逼,写下一些遗嘱,又怕被迫害死谋我身后遗产。特此声明,今日之前所立遗嘱均非本人意愿,一律作废不生效。”时间是2020年七月十五日,声明人陈绶祥。 任正丞说,陈绶祥跟他说过,这个声明就是针对昨天(特指2020年7月14日)写的遗嘱,是不情愿的情况下写的遗嘱,所以再写一份声明。2021年5月,陈绶祥生病住院, 任正丞就把这份声明交给了陈绶祥的弟弟陈纶祥。 3、一审判杨秀湘败诉 2021年5月10日,陈绶祥千古之后,其收藏的生前作品被杨秀湘洗劫一空,还于2021年6月将陈绶祥的弟弟陈纶祥、侄女陈征告上象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2020年7月14日的《遗嘱》真实有效。 陈绶祥先生作品 对此,陈纶祥和陈征称,陈绶祥与杨秀湘早已离婚,并且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陈绶祥父母早已过世,其女儿于2020年1月18日死亡。由此可见,陈绶祥已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杨秀湘依据的《遗嘱》已经不生效。 因为立《遗嘱》的第二天,陈绶祥就写了一份《声明》,声明之前所立遗嘱均非本人意愿,一律作废不生效。应为有效法律文书。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按照法律规定,陈绶祥已撤回其所立的遗嘱,因此杨秀湘持有的《遗嘱》依法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遗嘱》和《声明》上的签字,都是陈绶祥本人所签。 另外,杨秀湘在庭审中表示,《遗嘱》中陈绶祥的捺印是陈绶祥在作出《遗嘱》几个月后才按的手印,是对该《遗嘱》的再次确认。对此,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陈绶祥并未对《遗嘱》作出的日期进行修改或变更,也未对遗嘱的效力进行补充说明,之后的捺印行为,不足以证明系陈绶祥对《遗嘱》的再次确认。不予采纳杨秀湘的意见。 一审判决书 2021年12月17日,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秀湘的诉讼请求。 4、同一法院两个判决前后矛盾 杨秀湘不服,上诉至桂林中院,还称陈绶祥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哥哥陈绩祥,虽然哥哥已故,但有两个女儿陈玉梅和陈玉玲,也是陈绶祥的法定继承人,属遗漏当事人。2022年6月6日,桂林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象山区法院重审。 注意看,这里驳回的理由是遗漏当事人,并非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一审审判长是熊某,重审时审判长换成了蔡某。桂林中院撤销的一审判决的理由是遗漏当事人,按理应该是增加被告陈玉梅和陈玉玲而已。重审时,也没有新的证据提供。 2022年10月8日,以蔡某为审判长重审此案下了判决书,判决确认陈绶祥于2020年7月14日所写《遗嘱》真实、有效。 同一个案件,同在一个法院,只是换了一个法官审理,结果竟前后矛盾。 综观证据材料,足以证实本案的《遗嘱》书写在前,《声明》书写在后。依法应当认定《遗嘱》已被《声明》撤回,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象山区法院法官蔡某却以杨秀湘在庭审中表示,《遗嘱》中陈绶祥的捺印是陈绶祥在作出《遗嘱》几个月后才按的手印,并且陈绶祥在《遗嘱》上修改字迹,即增加“归”字,是陈绶祥对该《遗嘱》的再次确认。以上认定的事实,仅仅只有杨秀湘的庭审陈述,并无其他任何证据证实。而法官蔡某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杨秀湘的陈述情况下,直接采信其陈述,违背证据规则的使用,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 我们认为法官蔡某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杨秀湘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在《遗嘱》上修改错别字和加按手印是在《声明》写下后的几个月才实施的行为,对于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当由原告杨秀湘承担,但其没有证据证实该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蔡法官竟然反其道而行之,判决没有举证责任的被告陈纶祥、陈征等人败诉,真是颠倒黑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蔡法官形成的这个判决,无疑让举报人彻底寒心!举报人不禁要问:难道违法乱纪行为不应该有所畏惧吗?到底是什么让这种歪风邪气肆意妄为?
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第(六)条第2款规定: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继承人陈绶祥的遗产颇丰,在北京、南宁、桂林和灵川有多套房产,这些房产的价值无论如何均已达到“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现由于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2)桂 0304 民初3402 号民事判决书,将导致法定继承人陈纶祥、陈征、陈玉玲、陈玉梅的继承权丧失。我们四人不服象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已上诉至桂林中院。 同时,为避免错误判决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打击枉法裁判行为,以正清风,我们决定网络实名举报,公开此事真相。恳请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新闻媒体给予舆论监督。 声明:以上举报均为实情,本举报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发布平台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