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门不是想进就进,想出就出,要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出入国(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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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首例偷越国境罪,判了!
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首例偷越国境案宣判。被告人莫某某分别犯偷越国境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罗某犯偷越国境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宾某某犯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莫某某、罗某、宾某某与冯某(在逃)商量欲从中国境内偷渡到缅甸工作。4月14日四人从桂林搭乘火车到昆明市,后又途经澜沧县到达孟连县,通过他人接送及带领,伙同多人结伙采取走山路方式从孟连县偷越国境到达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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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1日,宾某某、莫某某从缅甸邦康乘坐皮艇偷越国境回国。2021年4月6日,罗某被缅甸佤邦警察局移交到勐阿出入境边防站。此外,被告人莫某某和罗某还提供以其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某某、莫某某、罗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莫某某、罗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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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9名精神小伙偷越国(边)境被判刑
8月11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谭某飞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余6名被告人犯偷越国(边)境犯罪,判处四个月至五个月拘役不等,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2月份的一天,刘某(另案处理)叫被告人沈某源帮其联系人员偷渡去缅甸,并让其安排好食宿,随后沈某源承诺安排高薪工作并偷渡至缅甸为由,联系了欧阳某健、欧阳某军、李某毅、李某声、文某、吴某辉等人。
2021年3月12日、3月14日该七人分别坐飞机从桂林飞到云南西双版纳,沈某源安排他们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某某小区住宿,沈某源叫来谭某飞为该七人煮饭,并帮忙管理等待偷渡的人员。后李某等人在景洪市某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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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源、谭某飞违反边境管理法规,组织被告人欧阳某健、吴某辉、李某、文某、李某声、李某毅、欧阳某军准备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沈某源、谭某飞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欧阳某健、吴某辉、李某、文某、李某声、李某毅、欧阳某军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吴某辉、李某、欧阳某健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被告人沈某源起的是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飞起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源、谭某飞、欧阳某健、吴某辉、李某、文某、李某声、李某毅、欧阳某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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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微视永福、兴安县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
综合编辑:桂林夜屎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