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三名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传、拘留措施。经做思想工作,其中两个案件达成和解,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被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
案情一
陈某林与唐某红、曹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某红、曹某艳以办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陈某林借款,借款期满后唐某红、曹某艳拒不归还欠款,陈某林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判决唐某红、曹某艳归还陈某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唐某红、曹某艳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陈某林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全州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唐某红、曹某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嘱咐申请执行人陈某林留意唐某红、曹某艳的行踪。在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年多后,陈某林向我院反馈了被执行人曹某艳具体行踪,主办法官立即组织执行干警对曹某艳进行拘传。拘传曹某艳到院后,主办法官组织申请执行人陈某林与曹某艳沟通协调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以及拘传的压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曹某艳当场履行五万元。
案情二
骆某玉与唐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骆某玉与唐某莲系多年的朋友,互相熟悉,曾长期合伙做生意。骆某玉与唐某莲经过协商约定各自出资5万元以被告唐某莲的名义投资案外人廖某与他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将入股资金10万元交给了案外人廖某。2009年12月21日,唐某莲向骆某玉出具收条。之后,骆某玉多次要求被告唐某莲分配投资收益,唐某莲均告知投资项目尚未结算。2016年8月份,骆某玉再次向唐某莲询问投资的情况,唐某莲告知骆某玉两人的投资共分得收益10万元,按照约定骆某玉应分得投资本金及收益共10万元。唐某莲向骆某玉提出借用10万元一段时间,骆某玉表示同意,但要求唐某莲出具借条。2016年9月1日,唐某莲向骆某玉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唐某莲未归还借款,骆某玉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判决,唐某莲归还骆某玉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唐某莲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骆某玉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全州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唐某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能查询到唐某莲下落,只能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近日骆某玉向我院反馈了被执行人唐某莲具体行踪,在申请执行人的协助下,主办法官带领执行干警成功拘传唐某莲。唐某莲到院后当即表示愿意归还借款,但其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分期慢慢还,在主办法官组织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唐某莲先支付四万元给骆某玉,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八万元分期给付。
案情三
申请执行人周某芳与被执行人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周某芳与孙某于2010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至2017年初期间同居生活,2018年7月13日,周某芳同意借给孙某10 000元作为蒋某福的医药费,并将其放置现金、银行卡的位置及银行卡密码告诉孙某让其支取,当日,孙某从周某芳包内取走现金5 000元,并于2018年7月13日至7月16日期间支取周某芳银行存款共计93 500元,孙某只返还周某芳2 000元,其余钱款一直未归还,故周某芳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支取周某芳现金5 000元及存款93 500元,合计98 500元,其中10 000元系周某芳同意出借给孙某的借款,另88 500元系孙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形下获得,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因孙某已返还2 000元,故其还应当向周某芳返还不当得利款86 500元。本院依法判决孙某返还周某芳人民币86 500元。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主办法官依法查控被执行人孙某小型汽车一辆,经依法拍卖处置后,周某芳领取执行到位款项19979元。此外,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剩余案款,经主办法官走访调查,发现孙某去年在全州某鞋厂工作十个月,领取工资近三万元,孙某属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形,本院决定对孙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3月9日拘留孙某到院后,主办法官多次对其进行释法说理,但其仍称无财产,拒不还款。当晚十点多,我院干警将孙某拘送至全州县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以示惩戒。
一直以来全州县人民法院秉持着文明善意执行理念,紧扣司法为民宗旨,在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的同时,不断优化工作方式方法,刚柔并进,注重执行力度与温度,全面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下一步,全州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定期开展拘传、拘留专项行动,形成打击拒执的高压态势,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来源:全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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