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非法捕捞、非法狩猎、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可是却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不顾法律法规,依旧走上这条违法犯罪之路。
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2022年以来,全州县公安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按照桂林市局“11357”的工作思路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集中警力,广泛摸排,精准打击,共侦破非法捕捞、非法狩猎刑事案件11起,12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获野生鸟类14只、野生鱼类20余斤,查缴猎捕工具一批,有力保护了辖区生态环境。
2022年3月17日,全州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正式挂牌成立 4月10日,县局生态环境保护大队联合渔政执法人员在龙水镇水域巡查时,当场抓获正在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的蒋某,查缴野生鱼类1.7公斤、地笼5个。到案后,蒋某对其在禁渔期使用地笼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月25日晚,两河派出所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开展联合巡逻,在辖区五桂岭村委水沟里抓获正在电鱼的嫌疑人蒋某顺,查缴野生鱼类一批、电鱼机一套。蒋某顺因涉嫌非法捕捞犯罪行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月30日晚,龙水派出所民警与渔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龙水镇塘前村委的水田里有人利用电鱼机在非法捕捞野生鱼类,遂迅速将正在电鱼的嫌疑人金某查获,现场缴获电鱼工具一套、鱼获约6斤。该案正在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中明确了非法捕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请各位渔民遵守《渔业法》和禁渔期制度。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4月6日,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途中,发现有人使用弹弓非法狩猎野生鸟类,于是立即联系县局生态环境保护大队,合力将嫌疑人督某抓获,现场查缴野生鸟类9只、弹弓一把。经审查取证后,公安机关对督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4月28日凌晨,两河派出所民警驾车从全州县城回两河,途径白宝乡文甲庄村委反盆岭时,看到有人疑似在山顶通过强光照明灯狩猎野生鸟类。为了不引起注意,民警乔装成村民,慢慢靠近,成功抓获正在狩猎野生鸟类的蒋某平、蒋某正,当场查缴野生鸟类5只、捕鸟工具一批。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打击非法捕鱼、狩猎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多措并举、多方联动,形成具有广泛辐射面的合力。全州县公安局将持续打击涉渔、涉猎违法犯罪,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湘江水系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环境。
来源:全州警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