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全州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市局“11357”工作思路,持续强化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年3月至今,共破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27起,抓获35名犯罪嫌疑人,收缴渔获物45公斤及非法捕捞工具一批,“护卫二十大、忠诚保平安”青山绿水守护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5月26日,枧塘派出所经工作获悉,有人在湘江水域非法电鱼,遂立即联合城北派出所展开侦查,成功抓获嫌疑人蒋某,查获渔获物一批和非法捕捞工具一套,经审查取证后,依法对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月31日清晨,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民警在湘江水域巡查时发现,有人正在使用地笼进行非法捕捞。民警迅速采取行动,依法将嫌疑人赵某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一批和非法捕捞工具一套。到案后,赵某对其涉嫌非法捕捞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月2日,永岁派出所和枧塘派出所在开展联合水域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枧塘镇大塘水库非法电鱼,立即开展行动,成功抓获4名涉嫌非法捕捞男子,查缴渔获物11.65公斤、非法捕捞工具两套。目前,4名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月7日,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民警会同渔政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时,在湘江水域先后发现两起非法捕捞行为,并分别抓获嫌疑人李某和王某,查缴渔获物一批、地笼两个。李某和王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下一步,全州公安将以“护卫二十大、忠诚保平安”社会面严打整治和“夏季攻势”打击治理专项行动为抓手,强化巡查力度,以打开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中明确了非法捕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请各位渔民遵守《渔业法》和禁渔期制度。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来源:平安全州警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