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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有风险,约酒需谨慎! 案例一:李某生日当天,在男朋友刘某组织的酒局上喝醉,发生争吵后坠楼身亡,酒局的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生命权纠纷,判决酒局的组织者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图片来自网络) 案情回放 2022年1月某日晚,刘某召集四位朋友一起在家中给女朋友李某庆祝生日,李某醉酒后情绪激动,因情感纠纷与刘某发生激烈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后李某称要上厕所,遂独自进入主卧将门反锁,随后李某在主卧卫生间窗户处坠楼,楼下群众发现后报警,同时,刘某等人敲门未得到回应踹开房门发现卫生间窗帘及纱窗被扯破,刘某等人随即下楼发现李某躺在地上,民警和医生到场,经抢救无效,医生宣布李某当场死亡。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意见告知书》初步认定李某系自杀身亡。另认定,死者李某的主要死亡原因为酒后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此后,李某父母多次找刘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而成讼。
1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自行承担90%主要责任,刘某承担10%赔偿责任。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与李某自杀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李某的男朋友,对其醉酒后情绪易激动的状态是了解的,刘某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在李某醉酒后不仅未及时有效的对其进行安抚、平复情绪,反而与其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任由处于情绪失控状态的李某离开其视线范围,独自将自己反锁在卧室内,未及时采取提醒、劝告、协助、以及打开房门照顾等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对李某开窗跳楼致死的后果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考虑到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能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充分认识,但其酒后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选择自杀的极端方式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刘某负10%的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法官释法 在普遍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多少,大多出于自愿。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仅是酒精本身对饮酒人身体造成的伤害,饮酒人还有可能在酒精作用下产生亢奋、低落等异于正常情形下的过激情绪,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实施危害自己或他人甚至社会公共安全等行为。因此,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互相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人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3 法官提醒 本案中,刘某作为酒局召集者,尤其需要注意酒局中饮酒人的安全,而其未尽合理安全保障注意义务,与李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被依法判决承担10%赔偿责任共计8万余元。另外,需要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的是,不仅是酒局的组织者,酒局的同饮者等共同参与人均应对醉酒者尽到照顾、救助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有人饮酒过度酿成悲剧,共饮者将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一男子过量饮酒致死,死者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5万余元。近日,保靖法院依法对此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彭某军、龙某、赵某周、麻某福、石某和、赵某方6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94140元。
1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5日,被告彭某军受被告赵某周邀请,驾车与彭某、龙某从保靖县到花垣县赵某周家中聚餐。聚餐期间,被告彭某军、龙某、石某和、麻某福、赵某方均参与饮酒,彭某在聚餐结束之前身体已有醉酒状态表现。当晚20时,彭某到达保靖县被人送至一餐馆内休息。后负责照看彭某的彭某某发现其身体异常,于当晚21时38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经保靖县中医院急诊医生到场抢救未果,彭某于当晚22时许在餐馆内死亡。经司法鉴定,死者彭某心血乙醇检测为354.8435mg/100mL,气管、支气管内大量胃内容物填塞,说明生前有呕吐并呕吐物吸入气道致呼吸道阻塞窒息而死亡。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死者(彭某)因乙醇中毒昏迷期呕吐物吸入呼吸道致呼吸道阻塞窒息而死亡。
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共同饮酒者没有尽到注意、提醒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彭某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死者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行为可能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过于自信并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自己醉酒后乙醇中毒昏迷期呕吐物吸入呼吸道致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其饮酒和主动劝酒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彭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保靖法院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同席饮酒者按各自过错责任大小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湘西州中院。湘西州中院于2021年7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法官提醒 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种情形下需担责 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2.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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